為何我沒錢-迷思121》購買保單的五項基本修練(上)
李雪雯 2007/02/08
保險是透過眾人的力量,達到分散風險的目標。保戶應該有「保險公司都是營利事業,而不是慈善事業,所以保戶不太可能佔到保險公司便宜」的基本認識。
雖然購買保險的目的不在賺錢,沒有「積極生財」的效果,反而在於獲得一定的保障。但是,如果買錯了保單,不但無法發揮保險既有的保障功能,更有虛擲保費的可能。

常久以來,國人對保險似乎存在著兩極化的情結。喜愛保險的人,認為它是宇宙超級萬能的工具,不但優於其他金融投資工具,也是唯一值得投資及購買的商品。誇張一點的說法,簡直是把它提升到了「萬般皆下品,唯有保險好」的地步。

相對地,因為發生理賠糾紛或是認為受騙上當的人,不但對保險完全嗤之以鼻,連帶也對保險業務員恨之入骨。總是覺得壽險顧問跟過去「拉保險」時代沒啥差別,就是要想盡辦法掏光客戶口袋的預算。

筆者向來就認為,這世上沒有「絕對好或不好」的商品,只有「適不適合」的差異。而關於適不適合的定義,最重要的關鍵就在於:保戶有沒有徹底認識保險,並且將它化為人生路途中,能將風險適時且適當轉嫁的一項助力,而非阻力。

儘管多數民眾對於成篇累牘,文字與條文密佈的保險契約望而卻步。但是,只要能掌握住保險的幾項重點及精神,同時深入了解,不但不特別困難,還將有助於一般大眾花最少的錢,買到最充足且需要的保單。以下是筆者歸納整理,購買保單者的五項基本修練。

一、知道不同險種的用途及適用對象。不管是人壽保險還是產物保險,不同類別的險種,都有限定的保障範圍。而此處所指的範圍,包括了「發生事故」以及「發生時間」的不同。

舉例來說,人壽保險中的生存險、死亡險、年金險、意外險、健康險…等,都代表了保障不同的事故發生狀況;而定期與終身的差別,則是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保障的期間長短。

為什麼搞懂不同險種有這麼重要?原因就在於這常常是保險公司與保戶間,發生理賠糾紛的重要關鍵。許多人常認為自己有買保險,卻不知道自己所買的保險,根本沒有涵蓋到所發生的事故。

就舉常常發生糾紛的意外險與車險為例吧,許多人認為在「預料之外」的身故,就屬於意外險的範圍,但事實上卻不是;又例如許多人買了汽車銷售業務員推銷的所謂「全險」,車禍發生之後才發現,根本沒有所謂的「啥保障都包含在內的『全險』」這回事;而住宅火險的理賠金額,更不見得是原先投保金額,也不是連土地價值都保障在內…。

保戶如果擔心自己買了「不保險」的保單,最直接了當的方式就是問問銷售的壽險顧問:「這張保單在什麼情況下會理賠?」保戶可以根據業務員的回答,來確定是否是自己所需要的適當保單。

二、搞懂保險契約條款。其中最重要的部分是關於各項理賠金的定義(在何種情況下會理賠,以及理賠金的計算方式)、除外條款,以及在購買保單之前,保戶每年要花多少的保費,才能獲得這發生於萬一的理賠金?

以國人常買的住院醫療險為例,並不是所有住院醫療險都有手術給付,有些僅限於住院時發生的手術才理賠,門診手術則否;有些手術就算有理賠金,但會視動手術的部位與名稱,而有不同比例的增減…。

有些保戶認為「給付項目眾多的『通通有保』式保單」較優,事實上,保戶應該比的不單是給付項目多,還要看用同一筆保費所換算出來的理賠金高低,以及各項比例所發生機率的高低,做為比較依據。否則,發生機率不高的理賠項目多,或是理賠金除以所繳保費的比例較低,都不見得是划算的保單。

更有的保單會設定一定的理賠「排除條款」,例如領了甲項理賠金,再符合乙項標準時,必須扣除已領的保險金;或是符合同一項標準,但在一定期間之內只能請領一次。

當然,保單契約條款通常是不太容易讀懂的法律名詞,保戶儘管不是法律專家,但也可以透過向業務員詢問「這保單的理賠項目有哪些」、「理賠金額是多少」,以及「是否有給付上限」…等問題,才能進一步確認購買不同保單的優勝劣敗。

2 篇回應文章 我要回應
發表者: sky 2007/03/25 10:59:59
標題:同意樓下說的
就拿個人最近常接到的推銷投資型保單的業務員打來的電話來說好了

個人並不排斥此類保單

但是要求對方將此類保單的優缺點列出來時

卻只挑好聽的話來說

連首年度有85%是進入保險公司的口袋這種問題都不說

只是一再強調過了二十三十年後投資基金的複利效果有多好多好

然後就一直半強迫式的要求購買(我猜這種方式已經被美化說成是話術的一種吧..哈哈)

最後受不了這個業務的糾纏而告知他不要再打來時

還被說成浪費了他的時間

真不知道這些拉保險的業務到底有沒有公司在管理?

會養出這類業務員的保險公司

相信也稱不了多久...
發表者: 暗雲 2007/02/11 12:51:03
標題:問題在保險公司有沒有告知
台灣的保險業會給人認為是和以前都沒有變化的主因
大部份就都是保險公司業務員的問題
每次都要求要保人被保險人要誠實告知所有問題, 但保險人本身條款有什麼特別處, 不利要保人被保險人之處完全不告知
再則條款本文至少有10頁, 業務員拿出來的給消費者看的條款會超出一頁嗎?

業務員代表保險公司,當業務員沒個消費者交代清楚,因而使消費者受到損失時, 消費者自然說這是保險公司的問題
保險公司在面對這些問題時多半是以業務員, 哦, 正確的是承攬者未向消費者說明, 是承攬者的問題, 不是保險公司的問題
而把責任推掉, 消費者不把這個認為是保險公司在坑人吃人才奇怪哩...然後壞事傳千理,就會變的多人都這麼認為了
保險公司的只追求業績的心態不改,這種在民間地位低下狀況是沒什麼機會改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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